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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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浪财经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月5日在其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日,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以下为《指引》全文。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着重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该部分规定了发行的特殊要求和限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首先,特定对象需要符合股东大会预先设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总数不得超过十名。
4、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定价基准日: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5、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要走3-6个月的程序,有部分比较慢的可能会超过一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通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出议案,然后向证监会申报批准;获准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同意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修改决定
1、强化独立财务顾问的后续督导,对重组实施后的年报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并公告。 对于特定情况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强调协同效应和交易金额门槛。 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定价方式遵循现行规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73号令,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这项决定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4月27日的第29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的内容旨在优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市场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需要。
3、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哪些
1、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首先,特定对象需要符合股东大会预先设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总数不得超过十名。如果涉及境外战略投资者,须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预先批准,以保证投资的合规性。发行股票时,价格需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的90%。
4、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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